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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40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已经 总 理 温家宝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客 运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节 货 运 第二十二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三节 客运和货运的共同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三十七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四章 国际道路运输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署的双边或者多边道路运输协定确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道路运输,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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